9月7日,由中国人民大学互联网金融技术与安全研究中心、英凡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高丽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大数据实验室联合主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安全重大问题立法研究组”具体承担,北京真融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融普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协办的“银监会P2P监管办法研讨会暨金融科技与安全高峰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论坛围绕金融科技发展与安全展开。本次会议是英凡研究院成立后首场正式公开论坛,简称“英凡论坛”。
本文为中国政法大学刘少军教授在“银监会P2P监管办法研讨会暨金融科技()与安全高峰论坛”上的演讲现场实录,由众筹金融研究院录制整理(未经作者证实,仅供参考)。
关于虚拟货币的问题
在我国,虚拟货币可能和森下教授讲的不完全一样,比如比特币在我国就不属于虚拟货币,我们认为它是一种网络商品。当然,我们其实也在认真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可能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就是网上的商品,现在已经有很多的案例涉及到这个,这样的东西怎么去保护呢?从先例上来讲,其实在我们国家已经承认它是财产了,但是这里面有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我们知道我们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财产法,这个应该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但是现在,据我所知,还没有一个国家,没有一个法律明确地、直接地在法律上规定虚拟财产是财产。我们的《民法通则》,这次要修改的《民法典》,要写一句话,虚拟财产相当于财产权,要这样规定吗?可不可行还是很麻烦的,因为现在这个数量已经非常非常大了,可能在几十万亿的规模。所以这个事情很麻烦。最后你敢不敢写这句话,你敢不敢在立法里写这句话,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第二个方面就是虚拟货币的问题,虚拟货币的问题也是我们国家非常大的一个问题,当然我们主要是指刚才森下教授讲到的游戏币,我们主要是指游戏币,游戏币是一个更大的范畴,也就是我们讲的虚拟货币主要是指游戏币。因为我们讲比特币的时候,不说它在这里,只说它是一个电子产品,把它当成一个商品来看待,我们把比特币的交易当成商品交易来看待。而且因为前段时间人民银行规定,我们国内的金融机构不准为比特币的交易提供结算,所以现在国内好像没有大规模的比特币交易,其实是把它给赶走了,其实我们通过战略手段,也不想让它大规模的交易,因为过去也有很多交易,这方面也存在很多的问题。
当然我们现在讲的虚拟货币主要包括游戏币和其他网币,比如比较大一点的Q币、各种团币,现在的规模至少有几千亿,但是我们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我们现在只有两个规定,第一个规定就是虚拟货币不准买实体商品,这个主要是我们把控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跟刚才森下教授讲的是一样的,就是我们的人民币是法定货币,人民币法定货币体系是不允许被虚拟货币轻易违反的,所以虚拟货币不准买实体商品,这是我们的一个明确的规定。
第三个方面是关于规则的。其实这里面应该有很多的规则,我们也在研究,但是这方面的问题还不是很多。其实就像刚才森下教授讲的,我们的游戏币基本上都是在游戏网站范围内进行交易的,一般是没有跨网交易的。但是跨网交易是有很多的,但是目前规模不是特别大,但是问题还是很多的,比如Q币其实就有很多的问题。但是总体来说问题不是特别大,也没有引起我们立法者的太多关注,但是我感觉这方面的问题还是很多的。
昨天突然发现我在一个学术网站上的虚拟货币不见了,我有几百块钱,我怕钱丢了,就把网站里的身份和密码记下来了。但是昨天我正好下载了一篇论文,它要求我付款,我想付钱,突然发现我的账户不存在了,说几百块钱没了。不知道怎么回事,查不到原因。
我以前也遇到过这种情况,比如我以前用的杀毒软件金山毒霸里面存了钱,现在钱没了,是虚拟货币,我们国家这个管理确实有问题,当然最大的问题就是赎回权,有没有赎回权?其实我们现在说我们真的没有赎回权,我们其实没有赎回权,你在一个网站上兑换虚拟货币之后,没有人会还给你,反正你在那里用,我真的不知道我怎么了,因为电脑上我记得很清楚,用户名密码我记得很清楚,几百块钱没了,我输入进去,现在我的账号没了,好像这种事情应该不是很常见,但是不管怎么样,我还是赎不回来,我觉得这个太牵强了,我觉得这个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所以我觉得我们应该加强对虚拟货币法律的研究,因为这方面其实存在很多问题。
“适当性”的问题
因为现在有很多网贷,这个网贷诱惑力很大,特别是对于一些年轻人,他们没有那么大阅历,可能会有麻烦。因为大家知道我们最近发生了好几起事件,虽然不是网贷,但是我们知道最近有好几起规定,所以我觉得这个方面是有问题的。
王教授刚才说了,法律不保护过于愚蠢的人,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大家在网络面前都显得很愚蠢,因为我觉得真的很愚蠢。比如前段时间我们遇到的网络诈骗问题,我也在思考这个问题,比如说网络诈骗犯冒充检察院的,冒充公安局的,他们比较专业,虽然没有我们学法律的那么专业,但是他们确实比较专业,如果是一个普通老百姓,很容易被他们忽悠。在这些比较专业的人面前,我们作为普通老百姓,可能就比较愚蠢。
这时候我们该怎么办?从法律上怎么认定?比如说我们借了一笔钱,这就涉及到陈先生他们大家说的适格性问题。这个适格性主体吗?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认定不是适格主体,那么这个交易的主体适格吗?如果主体不适格,那么这个交易是否有效?
我在思考这个问题。因为这样的问题可以颠覆我们很多传统的法律思维逻辑,因为现在我们在互联网、电子技术、金融技术,在这个面前,我真的觉得我们都很幼稚。特别是如果一个在这个领域稍微专业一点的人要骗你,骗我们普通人,是很容易骗的,我们很容易被骗。
那么在这个案件中,我们怎么去考虑适当性的问题呢?我觉得这是我最近思考比较多的一个问题,但是现在还没有得出一个特别的结论。所以大家说,我觉得现在很多人在做互联网领域,比如互联网支付、互联网金融等等。在这个方面,在适用传统法律的时候,特别是在法庭上发生纠纷,法庭做出判决的时候,法官可能觉得做出裁定的时候会跟我们传统的思维会有所不同。
我要说的就这么多,谢谢大家!
“金融科技与安全高峰论坛”是汇聚各界权威人物、行业精英、专家学者的重要平台,已成为互联网金融学术研究和应用探讨最具影响力的论坛之一。中华网、光明网、金融时报等多家记者、媒体对本次高峰论坛进行了广泛报道和转载。
看完文章之后,你有什么想说的,或者有什么经验想分享的,都可以在下方评论区留言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