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互联网法院的相继运行,给电子证据和数字证据存储带来了发展机遇。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后首例“抖音短视频”诉“火拍小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第三方取证平台使用电子签名、国家计时中心可信时间、电子证据采集和存储的区块连接等技术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区块链技术也在本案中得到应用。此前,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存证领域的应用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正式认可。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承认电子证据接入通过区块链可以用来验证证据的真实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互联网法院给电子数据存储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机遇?这是否意味着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也获得了法律的认可?
互联网法院带来机遇,区块链可解决存证痛点
与普通法院相比,互联网法院的审理效率大幅提高。截至2018年8月底,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案件12103件,审结10646件。平均在线试用时间为28分钟,平均试用期为41天。与传统的试用模式相比,首次节省了3/5和1/2的时间。上诉率为98.59%。
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审判,网络法院对电子数据尤为重视。在越来越多的涉互联网案件的审理中,电子证据存储的作用和意义逐渐凸显。
在这方面,杭州互联网法院积累了很多经验。 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正式上线。目前,证据平台存储的证据总数已超过190万条。该平台在证据与审判之间建立专用数据通道,可对接第三方数据持有者、数据服务商等多种电子数据源接口。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马策律师近年来与杭州互联网法院有多次互动。他表示,针对电子数据有效性的认定,杭州互联网法院出台了相关审查标准,并总结了不同来源电子证据三属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定的经验。
马策还指出,杭州互联网法院搭建的上述电子证据存储平台,通过与各大交易平台、证据存储平台的连接,可以一键调取电子数据,并可以实时对生成的电子数据进行一致性校准。时间。检验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可以指导实践,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但电子证据存储也存在一些痛点,导致以往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难以被接受。
毛黎明,国信嘉宁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期从事电子数据保存和取证鉴定服务。他认为,电子数据具有可篡改、可删除、可复制的特点,导致电子数据在作为司法证据时存在被毁坏和污染的可能性。 ,被修改,从而影响事实判断,进一步导致第三方电子数据存管市场不温不火。
马策表示,由于电子数据天然具有可篡改、可伪造的特点,而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收集和固化又严重依赖“有执照”的公证机构,因此法院在判定电子数据的有效性时不会考虑新的证据收集。证据整合技术尚未深入研究,各地司法机关也没有统一的审查标准。因此,一系列因素导致电子数据证据存储市场很难迅速获得司法当局的充分认可。
但这些痛点有望通过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得到解决。
6月底,杭州互联网法院就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公开判决,首次确认了利用区块链技术存储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全面阐述了区块链在互联网领域的应用。的判断。证据存储和司法认定标准的技术细节。此前,区块链技术作为防止电子证据篡改的手段,已多次应用于图文作品侵权案件中,并得到多家法院的认可。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区块链作为去中心化数据库,具有开放性、分布性、不可逆性等特点。作为电子数据存储平台,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稳定等优点。在实际审判中,应当根据技术中立、技术解释、案件审查等原则综合认定该电子证据存储方式的法律效力。
区块链认证的前景与担忧
比实际案件更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首次确认,通过区块链获取的电子证据,符合真实性条件的,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9月7日颁布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应当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验证、区块链等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和防范。通过电子证据采集存储平台进行篡改或者认证的技术手段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告诉中青报·中青在线记者,举证难是法庭诉讼中的突出问题,但很多案件中电子数据无法即时修复,区块链技术存在应用在证据领域可以完整记录电子数据的生成时间并保证其真实性和不可篡改,可以方便当事人和律师提供证据,也方便法官做出更接近事实的判断。
在方超强看来,在数字作品版权案件中,区块链证据存储的特点更加明显:对于这类案件,以往法官主要看谁先发表、上传,但如果采用区块链技术,经过分析发现,还有其他作品不仅内容相同,而且发布时间更早,数据也没有被篡改,那么最终的判决可能会有所不同。
过去,当事人必须自行收集证据,并通过复杂的公证等形式形成线下信息,然后提交给法院;但如果区块链技术深入应用,将会在更深层次上改变现有的证据收集和诉讼证据的方式。
马策介绍,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应用,通过URL(统一资源定位器)等,可以一键获取完整的电子数据,包括时间源、抓取日志、源文件等。需要像以前一样进行该过程。对于复杂的证据,甚至可以通过法院的区块链节点直接拉取特定时间段的电子数据。通过哈希一致性检查后,可以直接推送到法官的法庭计算机,减轻当事人举证的压力。
然而,区块链技术并不是万能的。马策指出,区块链技术只是电子数据存储阶段的保障。在此之前,电子数据仍然需要取证,而大多数电子数据的有效性之所以令人怀疑,往往是因为取证技术和取证环境不值得信赖。
在他看来,区块链存证的另一个缺点是存在公链、私链等不同形式。虽然私链的节点质量比较高,但节点设置不一定能得到司法或行政部门的认可。宽容,而节点数据太少往往会带来更多的不可信风险。因此,在实践中,仍然建议使用私有链锚定公有链,以增强区块链通证的可信度。
毛黎明注意到,业内有观点认为,《条例》和一些司法案例证明司法部门已经认可了区块链的技术能力,但实际上这种说法不够准确。区块链等证据存储技术获得司法部门认可的前提是能够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所以这并不意味着某种技术必须被接受,但它必须具有证明力。”
他认为,一些公司或团队可能在“炒概念”。一些公司声称,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的追溯系统可以用于艺术品防伪,并且与线下实物直接相关。但事实上,目前的技术能力还无法完全实现离线物理对象与在线数据之间的一一对应、识别和防篡改。
“大家应该关注的是,区块链技术能否让证据更有说服力,而不是一个噱头。”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