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拟货币为幌子组织传销
2016年底,海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海阳市一余姓公民在其创办的维卡币商务咨询服务部涉嫌从事传销活动。警方随即查明,犯罪嫌疑人余姓自2015年7月加入“数字货币维卡币理财”项目传销组织以来,以维卡币为道具商品,缴纳会员费,承诺给予会员高额返利,采用“招人入伙”的方式发展下线,作为返利依据,骗取他人投资该传销组织。
2016年4月,余某某在海阳市温州商业城成立维卡币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继续组织、领导该组织传销活动;2016年6月,加入传销组织“UM财经”,在其服务部门组织、领导维卡币、UM传销活动。
2016年9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加入于某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积极组织教育培训,宣讲维卡币、UM知识,并诱骗他人缴纳会员费加入维卡币、UM传销组织。
从资金流向看传销犯罪事实
“维卡币”究竟是什么?记者随即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所谓的“维卡币”于2014年底进入中国市场,打着“第二代加密数字货币”“下一代比特币”“未来世界主流货币之一”的旗号,在中国开展业务。
虽然其套用了目前流行的虚拟货币概念,定义了“新手级、入门级、高级级、专业级、高管级、巨头级、至尊级、极限级”等不同的会员级别,但维卡币宣传自己的方式无非就是“高回报、稳盈利”。
然而,无论概念如何混淆,传销组织盈利的唯一途径就是招人、发展下线,这是传销组织的典型特征。余某、刘某还利用微信宣传、开班授课等方式对传销组织新成员进行“洗脑”,要求其发展下线,获取非法收益。
侦查中,海阳警方发现,维卡币、UM理财项目的注册、购买方式主要通过维卡币、UM网站进行。由于本案涉案人员众多,线索较多,需要获取该传销组织架构图,才能理清上下级关系,获取其涉嫌传销的犯罪证据。经过数个晚上的网络数据截取、分析、甄别、研判,经侦大队民警最终获取了该传销组织架构图,对案件的进一步侦查起到了关键作用。
随后,经侦大队民警对余某某的维卡币账户进行远程检查,并录像截图,分析数千万银行资金流向数据,最终掌握了资金去向,确认了余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
被拘留后,他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随着案件的进展,犯罪嫌疑人于某、刘某被抓获。负责该案的民警说,于某最初拒不认罪,在没有任何供述的情况下被刑事拘留、拘捕。
通过对犯罪事实的全面收集、分析,警方早已得知,余某自2015年起加入“数字货币维卡理财”项目,以维卡币为商品,缴纳会员费,向会员承诺高额返利,并以“拉人”发展下线为返利依据,欺骗他人投资传销。在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余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警方最终查明,至2016年12月,余某某传销组织成员人数已达458余人,传销资金总额达840余万元;UM传销组织成员人数已达373余人,传销资金总额达16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刘某加入宋某传销组织后,自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余某某传销资金金额达70余万元,UM传销资金金额达1600余万元。
办案民警表示,经过近年来国家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持续严厉打击,传销形式和手段逐渐演变变异,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强。主要表现为借直销之名实施传销;利用网络传销日益严重;源头组织与分支组织在地域上分散等。特别是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传销活动正从现实社会转向虚拟世界。依托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的微型传销活动迅速蔓延,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欺骗性强、隐蔽性强等特点。广大群众要做好识别防范工作,认清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本质,自觉抵制传销,坚决不参与其中。
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有哪些?
烟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醒,满足以下条件,就构成非法传销活动:
从组织结构来看,传销组织者承诺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并发展他人加入,参加者再以同样的方式介绍、发展他人加入,从而形成上下线紧密联系的传销网络。
在报酬方式上,组织者根据参加者发展的下线数量计算支付报酬,或者根据参加者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支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从销售方式上看,传销是一种多层次的网络销售,不同于直销的单层次销售(即销售人员直接把商品卖给最终消费者)。
从经营目的来看,传销的目的不是为了卖东西,而是为了拉人,骗钱。YMG记者李少鹏